(根据2024年6月30日六届四次理事会会议意见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科学、高效,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武大教基字〔2023〕1号)《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武大教基字〔2020〕1号)《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武大教基字〔2020〕2号)《武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22〕25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基金会捐赠项目支出,是指各项目责任单位为实现捐赠项目的公益宗旨和目标在开展项目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支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校级项目是指项目责任单位为武汉大学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捐赠项目;院级捐赠项目是指项目责任单位为武汉大学人才培养单位和科研机构的捐赠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使用应充分、高效,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
(四)符合基金会和武汉大学的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支出事项,并对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武汉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和业务分工,协助基金会秘书处对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实施捐赠项目、使用捐赠资金进行指导管理,并提供支持保障。
第八条 基金会委托武汉大学财务部及其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捐赠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接上级部门的财务、审计检查。
第九条 项目立项时确定的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负责实施捐赠项目和规范使用捐赠资金,具体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捐赠项目支出方案及预算、完成项目支出的相关评审和决策程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支出申请并反馈支出明细、接受捐赠项目支出的相关监督和检查等。
第三章 捐赠项目支出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学生奖励:指受益人为学生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创新创业奖、科研成果奖等奖励支出;
(二)学生资助:指受益人为学生的各类助学金、重大疾病救助金、创业就业补助、科研补助、实习实践补助等资助支出;
(三)人才经费:指为引育高水平人才而产生的薪酬、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支出;
(四)教职工奖励:指受益人为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的教学奖、研究成果奖、管理服务奖等奖励支出;
(五)教职工资助:指受益人为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的困难补助、重大疾病救助等资助支出;
(六)校园基础建设:指修建修缮各类校舍建筑和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等校园景观发生的相关支出;
(七)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等资本性支出和其他商品或服务采购支出;
(八)校园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资助支出;
(九)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资助支出;
(十)为实施捐赠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十一)为管理捐赠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支出;
(十二)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业务范围以及捐赠协议约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资金不得用于:
(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值班费、加班费等福利;
(二)购买字画、烟酒、花卉、土特产、烟花爆竹、台历贺卡等礼品;
(三)与捐赠项目无关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管理费用;
(四)偿还贷款、支付罚款;
(五)超出捐赠协议约定范围,或超出相关制度规定标准、比例的支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活动和使用捐赠项目资金,应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决策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有效。所有捐赠项目支出的方案、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项目责任单位应报归口职能部门和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三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学生奖励项目的,奖励方案(含奖励范围、名额、金额、评审程序等)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时接受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学生资助项目的,资助方案(含资助范围、名额、金额、评审程序等)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时接受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高层次人才薪酬的,资助方案(含资助对象、条件、金额、评审程序等)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武汉大学人事部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时接受人事部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的,支出方案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武汉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时接受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教职工奖励项目以奖励师德高尚、能力卓越、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为主,每个奖项的奖励比例不得超过评审范围中教职工总数的20%,同一奖项每年度最多评选一次。校级教职工奖励项目的单次奖励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人,院级教职工奖励项目的单次奖励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人。
第十八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教职工奖励项目的,奖励方案(含奖励范围、名额、金额、评审程序等)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相应归口职能部门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接受该归口职能部门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本科生教学奖由设奖单位报武汉大学本科生院初审,研究生教学奖由设奖单位报研究生院初审;
(二)研究成果奖由设奖单位报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初审;
(三)管理服务奖由设奖单位报武汉大学人事部初审;
(四)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院级教师奖励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武汉大学职能部门分工报相应归口职能部门初审;同时涉及多个归口职能部门的院级教职工奖励项目,可由各归口职能部门协商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初审。
第十九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教职工资助项目的,资助方案(含资助范围、名额、金额、评审程序等)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武汉大学工会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时接受工会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校园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支出方案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基建管理部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时接受基建管理部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使用捐赠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应遵照《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按相关规定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使用捐赠项目资金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应遵守基金会和武汉大学相关采购及招投标制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使用捐赠项目资金在武汉大学开展校园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的,应按武汉大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院级项目列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支出方案和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报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时接受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基金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所有针对武汉大学教职工的人员经费支出须统一纳入武汉大学薪酬管理体系,由武汉大学财务部统一转卡结算,不得直接发放现金,相关人员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四章 捐赠项目支出的流程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捐赠项目在支出前必须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完成捐赠立项手续,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的捐赠项目按以下流程支出:
(一)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制定项目支出方案和预算,院级项目支出方案和预算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二十三条报相应归口职能部门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二)项目责任单位经办人在“智慧珞珈-应用中心-捐赠基金管理”中填写项目支出申请表,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三)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基金会秘书处项目专员初审;
(六)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七)基金会秘书处向武汉大学财务部提交资金划拨申请;
(八)武汉大学财务部经内部审批后划拨款项至项目责任单位相应项目;
(九)项目责任单位按财务部规定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十)项目责任单位向基金会秘书处反馈项目资金报销明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或资助对象为非武汉大学的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项目按以下流程支出:
(一)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制定项目支出方案和预算,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支出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基金会秘书处项目专员初审;
(五)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六)项目责任单位在武汉大学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生奖励资助支出,项目责任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支撑材料:
(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校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制定。院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制定,经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二)评审通知、评审公示和评审结果等相关文件。院级项目评审结果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
(三)奖励资助明细。包括:姓名、学号、学院、获奖/受助金额、联系方式、奖项等次等。院级项目奖励资助明细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人才经费支出,项目责任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支撑材料:
(一)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校级人才项目由武汉大学人事部按程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具体执行。院级人才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三重一大”事项经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二)相关会议纪要等决策材料。
(三)人才资助协议(如有)。
(四)资助明细,包括:姓名、人事号、所在单位、受助金额、联系方式等。院级项目资助明细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教职工奖励资助支出,项目责任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支撑材料:
(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校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制定。院级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制定,并按“三重一大”事项经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二)评审通知、评审公示和评审结果等相关文件。院级项目评审结果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
(三)奖励资助明细。包括:姓名、人事号、所在单位、获奖/受助金额、联系方式、奖项等次等。院级项目奖励资助明细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其他项目支出,项目责任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支撑材料:
(一)项目管理办法(捐赠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对捐赠资金的管理有明确和详细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支出明细和说明。包括:关于项目活动开展的情况说明(项目活动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预期效果等)、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范围列支的支出明细。
(三)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支出进行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四)根据捐赠项目支出的具体情况,基金会秘书处要求项目责任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评审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合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返聘费等人员经费支出,项目责任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员经费发放说明(详细描述发放对象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发放标准、金额和发放对象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二)关于人员经费发放标准的相关文件。对于该项人员经费的发放,如国家和武汉大学已制定了相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应发放标准文件;国家和武汉大学没有制定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发放标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从捐赠项目中支出合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返聘费,须提供项目责任单位与发放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在实际支出产生前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预支项目款。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申请预支项目款,申请的预支项目款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项目,首次申请预支的项目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0%(基建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申请预支项目款,项目责任单位除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计划和支出预算明细;
(二)上一次申请预支项目款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支出明细(首次申请预支项目款的除外)。
第五章 捐赠项目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抽检部分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会秘书处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终止或撤销资助:
(一)未按要求将项目材料报武汉大学归口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在项目支出申请时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捐赠资金;
(三)未按项目支出申请使用捐赠项目资金;
(四)违规使用捐赠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