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通过基金会进行的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个人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吗?
2023年10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3年第3号),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二、向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完成公益性捐赠后,企业或个人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捐赠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地情况有所不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1、申报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文件,即:《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2、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具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3、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及案例
1、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1)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案例一:某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万元,2020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当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7万元可全额扣除。
(2)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案例二:某企业2019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4万元,2020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万元,2020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2019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万元加上2020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7万元,合计11万元小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12万元),11万元可全额扣除。
2、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案例三:某企业2020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而当年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20-12),在2020年做纳税调增处理,并可以结转至2021年-2023年内扣除。
3、企业当年发生了公益性捐赠支出,又有之前年度需要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按照先发生的先扣除,后发生的后扣除的原则,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案例四:某企业2019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2020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20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应先扣除2019年结转的捐赠支出5万元,再扣除2020年发生的捐赠支出7万元,2020年剩余未扣除的1万元在当年做纳税调增处理,可以结转至2021年-2023年内扣除。
四、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及案例
1、个人如何扣除捐赠额?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国务院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的事项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如居民贾某的月工资为10000元,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0000元。其中“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200元,作为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00元。出租个人房屋取得收入20000元。向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10000元。
解析: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1200+2000)×12=21600(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1600×30%=6480(元)
超过部分10000-6480=3520元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温馨提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其他所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000×(1-20%)×30%=4800(元)﹥3520(元)
因此,贾某捐赠的10000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2、单位统一组织员工进行公益捐赠,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个人名字,还能享受扣除政策吗?
如单位统一组织员工进行公益捐赠,该单位收款后汇总一笔捐赠给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收到款项后向捐赠单位开具一张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单位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索要捐赠票据的凭证号码等信息,并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同时留存捐赠票据和员工捐赠明细单复印件等资料。
3、个人留存捐赠票据的期限为多久?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后应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方能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而且,取得的捐赠票据应留存五年。
4、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当期扣除不完的部分能否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结转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