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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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AND REGULATIONS
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等。

第四条对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基金会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基金会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七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无法提供凭据或证明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八条对于1000元以下低值耐用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设立辅助账,以加强财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摊固定资产成本。但是,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5%确定。

第十条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查明原因,做出鉴定,写明处理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由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相符,同时,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报理事长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十三条基金会秘书处为基金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