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协议管理,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署的为明确各方在捐赠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包括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捐赠协议”)。
第三条基金会捐赠协议的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捐赠的无偿、自愿、公平、公益原则,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基金会捐赠协议管理由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和基金会秘书处共同负责。
第五条捐赠协议经办部门指与捐赠人联络对接、争取或接受捐赠的学校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一) 负责协议捐赠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 负责所承办捐赠协议的协商;
(三) 负责按照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本起草协议,完善项目条款,保证协议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 负责捐赠协议的履行,解决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五) 及时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交存正式协议文本;
(六) 负责本部门捐赠协议复印件的档案管理;
(七) 指定专人作为捐赠协议承办人负责协议捐赠方资信及履约能力调查、协议起草、协议签订、原件返还及监督履行、结果汇报等事项。
第六条基金会秘书处的在捐赠协议管理方面的职责为:
(一) 负责起草和修订基金会捐赠协议管理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定基金会的捐赠协议范本;
(三) 参与基金会特殊捐赠协议、涉外捐赠协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 对捐赠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复核;
(五) 对捐赠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 监督、检查、考核捐赠协议的履行情况;
(七) 参与处理捐赠协议纠纷协调解决工作;
(八) 负责年度捐赠协议的整理、统计、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捐赠协议的起草
第七条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文为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示范性文本。资助武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协议范文的签约方为捐赠人、武汉大学和基金会三方;资助除武汉大学以外的第三方的捐赠协议范文的签约方为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三方;资助基金会本身的捐赠协议范文的签约方为捐赠人和基金会两方。其中,资助武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协议范文还应报武汉大学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接受其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原则上应依照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本,经与捐赠方共同协商完善协议条款后起草捐赠协议。
第九条捐赠方对捐赠协议范本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协议范本,捐赠协议经办部门负责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后,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查。
第四章 捐赠协议的审查
第十条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捐赠协议不得签署。基金会捐赠协议的审查通过基金会捐赠基金管理系统“捐赠协议管理”模块的审批流程完成,具体审查流程如下:
(一) 捐赠协议承办人起草;
(二) 捐赠协议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 基金会秘书处审查;
(四) 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审查包括对捐赠人的资质和背景审查和对协议文本的审查。
第十二条 在捐赠人审查过程中,捐赠协议经办部门负责提供并核实捐赠人资料及其捐赠资产来源信息。捐赠人如为自然人,需提供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岗位、个人简历等;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其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与捐赠行为相关的资质证明、简介和其他相关的说明或证明材料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核捐赠人的资质和背景材料,在捐赠人资质和背景审查过程中存在疑问的,经秘书长同意,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在捐赠人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捐赠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拒绝与其签署捐赠协议:
(一) 捐赠人身份非法,或伪造身份或注册信息的;
(二) 捐赠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依法取消了民事权利的;
(三) 捐赠人有诈捐、骗捐记录的;
(四) 捐赠人并不具有捐赠资产的处置权,或者捐赠资产来源不合法的;
(五) 捐赠人的捐赠行为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或附带任何政治、宗教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的;
(六)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就以下方面对捐赠协议文本进行审查:
(一) 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协议内容是否充分保障了武汉大学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 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 协议条款是否完备;
(五) 协议涉及的捐赠收入如有条件申请国家财政配比,还应审查协议文本是否符合配比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协议文本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协议文本对捐赠协议范文有重大修改,或对基金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须将该协议提交基金会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武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协议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须由捐赠协议经办部门通过武汉大学OA系统按学校协议(合同)审批流程审批:
(一) 未使用武汉大学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捐赠协议范本的;
(二) 涉及需要学校决策事项的;
(三) 其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捐赠协议文本已通过审查,但在签订之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五章 捐赠协议的签署
第十八条 经审查通过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签署并注明日期,由秘书处登记、编号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捐赠协议为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捐赠协议一般应于捐赠款到账前签署,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捐赠款到账前签署的,应在捐赠款到账后的一个月内补签捐赠协议。
第六章 捐赠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条 捐赠协议签署生效后,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协议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协议各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约。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协议的签约方与捐赠款的实际付款方不一致的,捐赠协议经办部门应敦促捐赠方尽快出具有其签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捐赠协议约定的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实施、管理捐赠项目,并妥善保管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执行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在项目实施中因项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基金会违约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捐赠协议如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捐赠协议经办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按协议签署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捐赠协议履约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同时,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通报基金会法律顾问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资助武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协议如发生纠纷,由项目筹款单位、责任单位、基金会秘书处和学校法制办公室共同协商处理协议纠纷。重大事项按武汉大学三重一大规定和基金会重大事项制度执行。
第七章 捐赠协议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将协议正本及相关附件、衍生材料原件应逐一分类、编号、登记、整理成卷,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建立捐赠协议台账,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捐赠协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如因工作需要借阅捐赠协议的,借阅人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