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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 16:10:3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并合理使用基金会资产,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 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 审议决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 审议决定基金会重大投资事项;

(四) 审议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经理事会授权,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组成基金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第四条(三)(四)款的决策职能。

第六条 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会按会计年度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按捐赠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以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同时设立相应的外币账户核算外币业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每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的责任单位为基金会秘书处,预算编制范围包括:

(一) 收入预算:

1. 捐赠收入预算:根据历年签署捐赠协议约定的资金到账计划编制。

2. 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预算:根据基金会银行存款的预期利息收入和投资资产的预期投资收益编制。

(二) 支出预算:

1.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预算:基金会各限定性收入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严格依照立项申请、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进行支出管理,不纳入年度支出预算编制范围;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依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预算编制、审批和支出。

2.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预算: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编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捐赠协议的约定;

(二) 符合武汉大学办学目标,符合基金会运行和发展需要;

(三) 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健,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证重点。

第十六条 基金会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编制预算,提交秘书长初审;

(二) 基金会秘书处将秘书长初审通过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 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人员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由基金会秘书处列明调整原因、数额及有关说明,提交基金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预算如需调整或有超预算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预算执行结果,于每年年初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基金会秘书处应做好年度预决算分析,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制定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是指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基金会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等预期可在1年及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管理现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基金会现金核算应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现金库存数相符。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合法合规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对银行存款资产进行管理。基金会出纳应及时确认银行回单并交与会计入账,财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收和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财务人员应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存货是指基金会持有的以备捐赠的,或者将在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必要材料、物资等。基金会存货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等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基金会固定资产参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入账。

第三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基金会应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按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 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 其他收入是指基金会除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一) 限定性收入是指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的收入。

(二) 非限定性收入是指限定性收入以外的收入。具体包括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用途或使用时间未受限定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入账后均按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管理,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还须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无法确认资金用途而未能及时入账的收入,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在基金会主页上公示未入账收入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结束后,资金用途仍无法明确的,由秘书处提交基金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应入项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依规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并接受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并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

(二) 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

(三) 在取得收入过程中,与资产提供方签署协议或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资产提供方或除武汉大学以外的第三方的。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十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其中,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该项目捐赠收入总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是指保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 理事会的工作经费;

(二)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

(三) 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按捐赠项目核算支出,支出流程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和《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在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时,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资助武汉大学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设置专项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财务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基金会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的支出应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管理细则》规定,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均从非限定性收入项目中按预算支出。

第五十条 基金会各类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工作“一支笔”审批制,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限定性收入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审批权限:限定性收入项目支出均需严格按照立项申请、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执行,单笔支出100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批。

(二) 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审批权限:非限定性收入项目在年度支出预算内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由秘书长签批;超预算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须经基金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单笔支出100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批。

(三) 筹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支出由秘书长签批。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资助武汉大学的各类支出,如涉及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均应参照《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如在此类捐赠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定商的,受益单位可直接与捐赠人或指定供定商按市场公允价格签订合同,并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除资助武汉大学以外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支出,如涉及采购货物和服务且单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等工程且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金会按照勤俭节约、审慎高效的原则进行采购;采购预算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委托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采购和招投标。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程序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武汉大学和基金会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基金会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并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基金会投资决策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基金会应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作为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基金会当年整体投资收益情况制定留本基金和半留本基金项目的收益分配方案,经基金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理会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均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六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报送财务报告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十七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武大教基字〔2011〕1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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