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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第五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2015年度评审工作的通
发布时间:2015-09-23 17:13:02  点击数:

各相关院系:
根据《关于开展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第五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2015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5]352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奖学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校2015年度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第五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统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请相关院系根据《武汉大学“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附后)有关规定,对已获得本期奖学金的学生(去年获得了曾宪梓奖学金的学生)开展2015年度综合评审工作。
在评审工作中,如遇不符合规定者,院系应充分了解情况,根据实际做出妥善处置。对于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或少数民族学生,要充分考虑其学习基础较为薄弱的现实情况;对于学习成绩偶尔出现下滑的学生,如本人比较努力并有所进步,院系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酌情放宽条件。如确需取消资格的,请同时提出增补学生的建议,新增补的学生候选人应在同年级学生中遴选。
(二)报送材料
1.2015年度综合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过程简况、增补学生和被取消资格学生的情况说明;
2.第五期奖励计划2015年度推荐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1);
3.获奖学生情况跟踪表(附件2),另附学生成绩单;
4.增补学生申请表(附件3),另附学生成绩单;
5.取消获奖资格学生汇总表(附件4);
6.统计,并填写《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第五期“优秀大学生资助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6)。
二、第五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优秀学生标兵遴选
今年是第五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将在本期获奖学生中遴选出表现优异、事迹突出的优秀学生,并以基金会名义授予“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希望各相关院系在本期获奖学生中积极选树典型,深入发掘获奖学生优秀事迹,并向学工部推荐1名候选学生参与学校初审,学校最终将向曾宪梓基金会推荐1名候选人参与基金会评审。候选人推荐及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一)推荐候选人要求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创新意识,在科研、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2.勤奋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3.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勤俭诚信,在学习、生活中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被推荐人选应在校内公示3天以上。
(三)需报送的推荐材料
1.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第五期“优秀大学生资助计划”“优秀学生标兵”推荐表(附件5);
2.优秀事迹(字数不少于1500字,并附本人学习或生活照片一张);
3.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
4.院系主管老师推荐信(要求写明推荐原因);
三、其它事项
(一)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请于108日中午十二点之前报送至学工部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本科生院楼南409),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xgbswb@whu.edu.cn ,发送电子文本时请注明:院系名称+曾宪梓奖学金申报材料,联系电话:金老师 68756367.
(二)请各相关学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第五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部
2015年923
附件:


武汉大学“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和奖励在内地高等院校就读的品德优良、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家境贫寒的大学本科生完成学业,成长为国家栋梁之才,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我校设立第五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以下简称“奖励计划”)。
第二条 该计划将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本科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在学期间全年按10个月发放,并颁发基金会的证书。
第三条 为规范我校“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申请人的条件:
1.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毕业后愿为祖国建设服务,社会责任感强;
3.家境贫寒的本科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武汉市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追求真理,崇尚科学;评选年度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30%
5.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生活简朴,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期奖励计划发放对象以2012年度入学的本科生为主,但不排除因生活贫困而面临辍学困境的在校大学生。
第六条 本期奖励计划共设立35个名额。学校每年对奖学金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在本科阶段,根据学制连续享受3年奖学金。
第七条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亲笔书写的申请信;
2.《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资助奖励计划”申请表》(专用表格);
3.大学一年级的学习成绩单;
4.家庭贫困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合格并公示一周,报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统一向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条 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人员对各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获奖学金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正式批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拨付的奖金后,按月向学生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 每学年末(715日前),学校(系)对奖学金生进行年度综合评审,并将结果报送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汇总后向基金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发现学习不努力、品行不好的奖学金生,学校有权向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提出终止奖学金的建议。
第十五条 取消获奖学金资格而空出的奖学金名额,学校提出递补建议,并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凡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获奖学金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校纪处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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