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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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OF THE FOUNDATION
基金会章程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根据2017年11月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武汉大学优良传统,加强学校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在武汉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以及在校师生员工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校内校友之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收在武汉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以及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接收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资助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设立各项“奖励金”,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及杰出校友、资助学生团体活动;

(五)资助基础研究和著作出版;

(六)特定的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七)对基金进行合法运作,做好基金的有效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与国内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合作,共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由上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其他需要由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五)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根据理事长的委托,处理理事会事务。

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秘书处,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联络校友和社会各界,募集社会捐赠资金,并负责筹资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四)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在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基金会资产的投资运作工作,确保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在武汉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各地武大校友会以及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对基金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奖励或资助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贫困学生、杰出校友。

(三)资助基础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特定的项目;

(五)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六)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接受的捐赠财产实行项目制管理。基金会慈善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以及档案管理等依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民政部门要求进行备案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增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发生,经理事会决定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用途;

(二)对未指定用途的基金会剩余财产,无偿捐赠给性质、宗旨相似的同类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