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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英诺国际交流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2-06-27 14:54  来源: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鼓励本科生积极获取“第二校园”经历,美国柏嘉金融公司(Pasaca Capital Inc.)/英诺医疗集团(Innova Medical Group Inc.)创始人/董事长、黄春华基金会(Charles Huang Foundation)董事会主席、武汉大学1982级经济管理系校友黄春华先生捐赠设立“武汉大学英诺国际交流奖学金”(以下简称“本奖学金”),资助我校本科生赴世界顶尖高校或世界顶尖学科的高校修读学分,引导学生树立赴世界一流高校提升国际胜任力的理念。为规范本奖学金的管理,根据《武汉大学黄春华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成立“武汉大学英诺国际交流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并制定本奖学金实施方案、监督相关政策和方案的落实,妥善处理与本奖学金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我校分管国际交流及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国际交流部、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和监察部。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部,负责本奖学金的具体实施,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学生申报、审核学生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评审会、发放奖学金等。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参评本奖学金的学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武汉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纳入本奖学金的评选范围:

(一)已获得国家出国(境)奖学金全额资助的学生;

(二)已获得国外全额资助的学生;

(三)已获得当年武汉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中“珞珈卓越交流奖学金”类别的学生;

(四)出国(境)交流学习前未在学校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学生;

(五)申请本奖学金时受学校处分仍未解除的学生;

(六)有学术不端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学生;

(七)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学生;

(八)其他不适合获得本奖学金的情形。

第六条 本奖学金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优秀学生给予重点倾斜。

第七条 经评审会认定后,未获评本奖学金的学生可参评同一年度的 “武汉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下设两个类别,分别是“英诺国际交流卓越奖学金”和“英诺国际交流自强奖学金”:

(一)英诺国际交流卓越奖学金。适用于赴世界顶尖高校或世界顶尖学科交流学习的本科生。

(1)留学高校需为申请奖学金上一年度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THE世界大学排名”或“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中任一排行榜位列前10名的高校。学生需在上述高校完成一学期及以上的学习;

(2)留学期间所修课程的学科(必须满足50%及以上所修课程与该学科中的课程保持一致)需为申请奖学金上一年度发布的 “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THE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或“US New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中任一排行榜位列前10名的高校学科。

(二)英诺国际交流自强奖学金。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认定)。

(1)留学高校需为申请奖学金上一年度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THE世界大学排名”或“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中任一排行榜位列前20名的高校,学生需在上述高校完成一学期及以上的学习;

(2)留学期间所修课程的学科(必须满足50%及以上所修课程与该学科中的课程保持一致)需为申请奖学金上一年度发布的 “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THE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或“US New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中任一排行榜位列前20名的高校学科。

(三)每年资助的学生人数和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决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学校鼓励培养单位对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供配套资助,学生获得的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出国(境)交流学习产生的总费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本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各培养单位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选人员名单在单位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判(含英语口试),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诉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学校同意后,按照学校基金管理及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本奖学金发放手续,直接打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黄春华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