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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1 10:46:3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公益活动均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的规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的开展,应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按收入来源性质可以分为:

(一) 限定性收入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有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的项目,具体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讲席教授基金;人才引进基金;校园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海(境)外交流;学生活动/创业;校园文化;院(系、研究所)发展基金;校友活动;社会公益及其他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的用途)项目。

(二) 非限定性收入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无时间和用途限制的项目,由基金会和武汉大学根据《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管理细则》的规定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按照资金性质可分为:

(一) 留本基金项目。其本金不可动用,基金会每年根据整体投资收益情况向留本基金分配投资收益,留本基金项目支出仅可使用基金的投资收益部分;

(二) 半留本基金项目。可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和项目开展的需要,同时动用捐赠本金和投资收益。半留本基金项目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与留本基金相同;

(三) 当期使用型捐赠项目。项目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不分配投资收益。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实行立项、实施、监督、结项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制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 审议决定非限定性项目的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 审议决定对武汉大学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和收支预决算;

(四)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基金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起草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 根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武汉大学建设发展需要,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 对捐赠协议进行审核把关;

(四) 对项目收入进行入账管理,向捐赠方依法开具捐赠票据;

(五) 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资金使用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支出手续齐全,程序公平、公开、公正;

(六) 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信息;

(七) 对已到期或执行完毕的项目进行结项管理;

(八)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时确定的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的发起设立分为三种情况:

(一) 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根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武汉大学建设发展需要,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依法依规面向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募资。

(二) 武汉大学及其二级单位发起设立。武汉大学及其二级单位可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设立相应公益项目,接受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

(三) 捐赠人发起设立。捐赠方可在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的基础上,设立有指定受益人和指定用途的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起设立公益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秘书长审批;对武汉大学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武汉大学发起设立的校级项目,需指定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并经校长批准后,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武汉大学各二级单位发起设立的项目,目标筹款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秘书长审批;目标筹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理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捐赠人发起设立项目的,捐赠人必须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行为。捐赠协议内容必须包含捐赠目的和内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捐赠资金到账情况、项目责任单位等,原则上优先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捐赠人发起设立的项目,由捐赠协议约定的项目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项目名称。一般由受益单位+用途组成,名称过长时,可采用学校学院的常用简称。

(二) 项目捐赠金额或筹款目标。

(三) 是否留本。

(四) 项目用途。

(五) 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

(六)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立项申请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正式立项建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执行。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立项申请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并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非限定性收入项目应严格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项目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条 限定性收入项目如有以下情形的,在实施前应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一) 项目立项申请或捐赠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资金使用安排的(如学院发展类项目);

(二) 项目受益单位跨多个学院、部处的;

(三) 对学校或基金会发展意义重大的。

第二十一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性质(留本、半留本或非留本)、项目用途、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信息的,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生效。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根据立项申请、捐赠协议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

第二十六条 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按《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布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项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 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 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可根据捐赠协议的要求处理。如捐赠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可通过与捐赠方签署变更协议或者按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捐赠方。

第七章 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秘书处,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按照《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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